院工字〔202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劳模精神,发挥劳模和工匠人才在学校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师德建设和学科建设中的示范引领和骨干带头作用,开展技术培训、业务交流、师带徒等“传帮带”活动,推动和带领广大教职工成为创新型人才,根据《河南省教科文卫体系统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创建及管理暂行办法》(豫教科文卫体工【2019】9号)精神,校工会决定在全校开展新乡学院“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为规范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的创建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二条 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是以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或市级以上选树的工匠人才为骨干,硬件设施完善、工作制度健全、项目实施正常、创新成果显著、管理建设成熟的创新工作平台和团队。
第三条 创建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是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岗位创新为导向,以服务教育教学、服务科技创新和服务社会为重点,以典型引领、科学管理为手段的群众性创新活动。旨在依托劳模先进人物,打造创新工作平台和团队,组织引导教职工开展科研创新活动,不断提升广大教职工的职业能力素养,为促进我校事业科学和谐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是由在技术、业务方面有专长,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的劳动模范或学术技术带头人作为负责人,并以劳模或学科名字命名,同时由相关人员组成的创新团队。没有劳模的分会,也可由获省级以上职业道德先进的个人领衔组成团队。
第五条 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要具备以下要素:
(一) 有劳模和工匠人才领衔的创新团队。原则上以一名在学科专业方面有专长,且具有较高创新能力、技能水平、管理经验的市级 (含) 以上劳动模范 (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或市级以上选树的工匠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教学名师、创新学者等为领衔人, 组成3人以上创新团队,以相对固定的团队协作模式开展创新工作。
(二)有完善的硬件设施。具有功能明确的固定场地、必要经费、办公设施和硬件设备。
(三)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创建目标明确,管理制度完善,与我校教学、科研等工作衔接顺畅,日常活动科学、有序、规范、高效。
(四)有较强的创新攻关能力。工作室每年有国家或省部单位委托的创新项目,且实施项目的内容、时限、要求、考核标准明确,经费有保障,实施完成情况正常,项目成效明显。
(五)有较强的带动作用。工作室能充分发挥示范引领、集智创新、协同攻关、传承技能、培育精神等功能,带动本单位的群众性科技创新活动和教职工技能素质提升。
(六)有较好的社会效果。工作室通过创新活动,实现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第三章 创建与管理
第六条 校工会每年6月份对各分工会申报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按照 “六有” (有工作室标牌、有场地经费、有领军人物、有创新团队、有工作制度、有课题成果)条件进行审核,经评审认定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择优授牌不超过3个,由校工会命名挂牌。
第七条 校工会对命名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和综合考评,对当年考评优秀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申请上级工会验收,并申请上级经费专项补助,补助经费用于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配备所需工作设备和改善工作环境,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对运行规范、效益显著,特别优秀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推荐申报河南省教科文卫体系统示范性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并申请专项经费。
第九条 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所在分会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为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的建设和工作开展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日常工作活动经费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承担。
校工会将适时组织召开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工作推进会、座谈会、观摩学习等,积极搭建交流平台,促进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之间相互学习共同提高。
第十条 实行动态管理。
校工会对命名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和综合考评。每五年为一个管理周期,在周期末组织对已挂牌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的运行情况、科研及创新成果、成果转化及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考评, 对于考核不达标者,将不再保留其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称号。
第十一条 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要紧紧围绕我校事业发展和改革大局,充分发挥劳模的专业技术特长,立足本职,发挥劳模 “传、帮、带” 作用,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攻关、技术培训、业务交流、师带徒等活动,为培养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教职工服务。要善于以课题、项目为纽带,把教职工中爱岗敬业、锐意进取、技术精湛、勇于创新的优秀人才,特别是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吸引过来,使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成为我校人才培养、项目攻关、科技创新、团队协作的示范和引领,促进教职工创新活动的持续深化。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新乡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正式实施。
新乡学院工会委员会
202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