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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摄影协会章程
2014-03-31 09:22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新乡学院摄影协会,简称“新院影协”字母缩写“XYYX”。

第二条 新乡学院摄影协会是在校工会的直接领导下,由校内各单位的摄影爱好者自愿申请入会、自我管理的非盈利性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团结全体会员,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校园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教职工的艺术修养。坚持“相互交流、技艺共进、陶冶情操、娱乐身心”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有成效的开展活动;丰富教职工的业余生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摄影队伍,提高文化修养,促进身心健康;为学校摄影爱好者提供一个结交艺友、交流技艺、增进友谊的园地。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围绕新乡学院每一时期的中心工作,以特有的视角记录学校各个阶段的发展主题,反映师生的精神风貌和学校的秀丽景色。

第五条 为全校摄影爱好者提供学习、欣赏和实践的各种有利机会和便利条件,使全体会员提高摄影技术和艺术水平,推进我校校园文化活动的蓬勃发展。

第六条 积极支持广大师生员工业余摄影活动,组织、帮助、鼓励、引导摄影爱好者开展创作活动。对优秀的摄影爱好者和摄影作品给予表彰、推荐和奖励。

第七条 建设摄影艺术沙龙,筹办有关摄影展览,出版摄影画册,举办摄影赛事。聘请专业摄影师举办摄影讲座,指导外拍活动,普及摄影知识;欣赏佳片佳作,提高摄影水平和鉴赏水平。

第八条 扩大新乡学院的社会影响力,建立、加强与校外摄影组织和新闻媒体的联系,开展摄影艺术交流,发展友好合作关系。

第九条 积极配合学校的重要活动,充分发挥会员的专长和智慧,搞好图片宣传、现场拍摄、新闻报导和资料的保存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凡本校正式教职工,本人为业余摄影爱好者并有一定摄影技术的,赞成本协会章程,自愿积极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十一条  有一定摄影技术的在籍学生,书面写出申请,通过学校团委的推荐可加入本会。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必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履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及委托承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教职工会费:100//年。学生会费:50//年。无故不按时缴纳会费的会员将被视为自动退会。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本会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成员。

(三)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十六条 协会领导由4名成员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协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2 名、秘书长1人。

第十七条 协会聘请有关校领导和社会摄影知名人士担任协会名誉会长及艺术顾问。

第十八条 本会领导成员应尽心尽力,积极参与协会的重要活动,努力做好领导和服务工作,密切联系会内外群众。如确不称职者,可经校工会研究决定,予以更换。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九条 协会经费主要来自会员交纳的会费、各方资助、校工会下拨活动经费与其他合法来源。

第二十条 摄影协会的经费使用由协会统一管理,并由专人负责,定期向工会汇报经费使用情况以及向会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协会表决审议。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

 

新乡学院摄影协会(筹)

                            一三年三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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