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工会会费的管理与使用,提高工会会费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国工会章程》和《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分工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为增强工会会员的组织观念,增加工会组织的活动经费,工会会员应依照《中国工会章程》向工会组织交纳会费。
2.工会会员均应按本人工资表前两项(基本工资+薪级工资)的0.5%交纳会费(离、退人员不交会费)。各分工会应于每年的10月下旬将收缴的会员会费交院工会财务,院工会按分工会所交会费总额的50%返还分工会使用。
3.工会会费由院工会财务统一管理,院工会返还分工会的会费由分工会掌握使用,分工会对工会会费的收缴和管理要指定专人负责。分工会使用返还的会费须注明用途,由经办人签字,经分工会主席签字批准、院工会主席审批后,到院工会财务报销。每年的6月下旬和12月下旬为报销时间。
4. 返还的会费主要用于组织本分工会会员开展文体娱乐、宣传、教育、业务技能竞赛、女工工作、慰问教职工、扶贫帮困送温暖等活动,但不得用于职工福利补贴。
5.院工会在对基层工会进行年度工作考核时,要把工会会费收缴率以及工会会费的管理、使用情况作为重点考核指标之一。
6 .分工会会费的管理及使用受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审查。
7.本办法自二00九年十月起执行。
新乡学院工会委员会
二00九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