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新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推进教代会提案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是学校工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认真征集和落实处理代表提案是教代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条 教代会的提案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方针,尊重广大教职工在学校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群策群力,促进学校的改革、建设与发展。
第二章 提案工作组
第四条 提案工作组在工会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
第五条 提案工作组成员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提案工作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和成员若干名。提案工作组办公室设在院工会。
第六条 提案工作的职责是:
(一) 制定有关工作章程;
(二) 组织征集代表提案,负责提案的审查、立案;
(三) 检查、督促提案承办单位对提案的处理情况;
(四) 向教代会报告提案征集情况和落实情况。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
第七条 提案人资格:提案人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
第八条 提案的内容:提案的内容必须围绕我院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涉及学校的发展、教学、科研、管理、福利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超出教代会规定职权之外的和超出学校管理权范围之外的提案均不作为提案受理;
第九条 提案的形式:提案必须一事一案,用教代会筹委会统一制定的提案表一式两份,意见和建议要具体,书写要清楚。
第十条 提案的成立:提案由一名代表提出,两名以上代表附议,经代表本人亲自签名后方可成立。
第十一条 提案的征集时间:一般在教代会召开前20天左右开始,征订的截止时间一般应在教代会召开前3天完成。超过规定截止日期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十二条 提案的提交:提案人应将提案交所属代表团,由各代表团总汇,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立案
第十三条 提案的审查:提案工作组收到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分类、登记、审查、整理。符合立案要求的,予以立案并签署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提案的立案原则:
(一) 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 属于学校实际行政职权内能处理的问题;
(三) 符合学校实际并具有实际价值和作用;
(四) 符合交代会提案征集要求。
第十五条 提案的立案
(一)提案分类:提案工作组对符合规范的提案按规定和内容进行初审分类;
1类:拟提交审核立案的提案。
11类:拟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的提案。
111类:拟不予受理的提案。
(二)对涉及全面问题的重要议案,应经教代会提案委员会审查后,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研究,列为大会议案,对有争议的提案,提交教代会提案委员会确定是否立案;凡未被立案的提案,作为一般性意见或建议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第十六条 并案问题:提案工作组有权对内容相同的提案进行并案处理,所有相关提案人均为并案的提案人。
第十七条 提案工作的总结汇报:有关提案的征集、审查、立案和处理情况,由提案工作组向工会委员会汇报,并向大会作关于提案征集、立案和处理的报告。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与答复
第十八条 提案办理:
(一) 提案办理工作应当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
(二) 对涉及两个人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由主办单位负责,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
(三) 提案的办理时间应为立案的提案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寒暑假除外),承办单位必须作出处理。对正在(已经)落实的提案,需写明提案落实的措施、办法和时间;对不能实现或暂缓落实的,需就其原因作出合理的解释。
(四)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及时了解提案落实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抓紧办理。
第十九条 提案答复:
(一) 提案工作委员会要及时审核提案的答复意见,并向工会委员会报告提案落实情况。
(二) 承办单位必须将处理情况与答复意见签署在提案原件上,并交回提案工作组。
(三) 提案工作组将承办单位的处理或答复意见交院工会存档,并将复印件交送主提案人。
(四) 提案人对答复的反馈意见,直接反映给承办单位和提案工作组。
(五) 提案工作组将提案办理的情况和提案人的反馈意见存档,并向教代会报告提案的答复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程经工会委员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的解释权在工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