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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乡学院家属区物业收费的管理意见(修订)
2021-12-16 12:07   审核人:

院政办字〔2021〕47号

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新乡学院关于推进家属区物业服务改革实施的意见》(院政办字〔2020〕36号)文件精神,对家属区物业收费规定如下:

一、缴费时间

1.上半年(3月1日-8月31日)。缴费时间3月1-31日;

2.下半年(9月1日-下年2月28日)。缴费时间9月1-30日。

二、对属于我校教职工业主的管理要求

1.缴费时间结束后,由物业公司提供未缴费名单,在各校区收费室公示5天。公示结束后,后勤管理处对相关情况进行复核,形成未缴费名单及金额,安排专门工作人员与人事处对接,并负责向全校教职工做好具体咨询和解释说明工作。人事处根据后勤管理处提供的未缴费名单及金额,依次从物业服务补贴、个人绩效工资、精神文明奖、平安校园奖等收入中予以扣除,后由财务处执行;原则上每半年扣除一次。

2.教职工的房改房已出售或者集资房已非本人居住的要在各校区水电收费室备案。否则若不能按时缴纳物业费,仍由本人承担。

3.教职工的空置房。经个人申请,业主委员会批准后,缴费时间内按原标准的70%收费,在收费室缴纳。超过缴费时间,仍然按原标准收费。

三、对非我校教职工业主的管理要求

1.对非我校教职工的未交费业主,水电充费统一到金穗校区,由专人负责,先预约再充费。对非卡式表的业主,要求其改为卡式表。

2.学校积极配合物业公司收费。

四、加强物业政策及管理的宣传

1.党委宣传部、校工会要通过多媒体、分工会平台等多渠道加强宣传,提高广大教职工对政策及管理要求的理解度、执行度。

2.学校各部门的各级领导干部、各党员要带头落实、执行。

新乡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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